年3月24日,长安大讲堂继续开讲,主讲的是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金融投行法律事务部主任侯力夫律师,本次主讲主题是《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背景下金融投行业务的变化与应对。
侯主任曾多年供职于某全国性股份制银行西安分行,从事公司信贷及投行创新业务。工作以来先后取得银行业资格、证券业资格、基金业资格、期货业资格等金融行业证书。经办多笔银行传统对公及零售信贷项目,参与若干产业基金设立、资管计划委托贷款、信托计划、过桥融资等投行创新业务。
侯主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背景下,侯主任重点解析最新担保制度、新法对金融增信措施性质的认定、三类非典型增信措施的法律辨析与风控建议、金融机构担保业务法律风险及防范以及不良资产等金融投行业务产生的一系列变化。
《民法典》担保是对《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号的沿袭,更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的突破,担保分为典型担保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担保,比如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保理、让与担保、保证金等,讲座突出讲解非典型性担保的识别及规则,民间借贷与金融产品的区别与差异体现在法律性质不同、适用法律不同以及法律风险点不同。
与保证担保相比,实务中,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债务加入三种常见增信的具体安排通常不具备前述典型保证担保的特征。增信方常以一种模糊不清的方式约定承担增信责任,其目的通常是规避构成典型的保证担保,从而避免严格的签约审批程序及直接在会计报表中或上市公司公告中披露。三种增信方式的常见问题是:法律关系不清晰、签约审批程序的严格性弱于对外担保程序。债权人应该明确担保,载明具体内容;赋予多种追责路径的选择权;明确违约责任条款以及严格要求四个方面做好三类非典型增信法律风险防控。
基于《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之“保证合同”,金融机构保证业务法律风险及防范,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关于保证方式的认定问题;
2、关于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如何确定保证期间问题;
3、关于保证责任消灭后保证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问题。
侯力夫律师
个人简介
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任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金融投行法律事务部主任。侯律师曾多年供职于某全国性股份制银行西安分行,从事公司信贷及投行创新业务。工作以来先后取得银行业资格、证券业资格、基金业资格、期货业资格等金融行业证书。经办多笔银行传统对公及零售信贷项目,参与若干产业基金设立、资管计划委托贷款、信托计划、过桥融资等投行创新业务。
主要业务领域:
公司股权治理、不良资产清收及处置、合伙投资、银行信贷、保函、保理、信用证、供应链金融、投行资管。
主要合作单位: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
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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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毅
审核:罗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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