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
咱们一般是通过商标来区分
不同产品及其包装
当然,商标也不是你想用就能用的
还得经商标局核准注册
而且,商标注册和使用也是有相关规定的
如果不遵守,一不小心就可能构成侵权
今天,咱要讲的是一起近似商标侵权案
首先,来了解下什么是近似商标??
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在形状、读音
或者含义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
那么,生产商品名称仅一字之差
构成商标侵权吗?
案件详情
年3月28日,南京某公司的“富茂FUMAO”商标由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有效期限至年3月27日。年,该公司从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受让取得“富茂”商标,进而生产“富茂”素深海鲍鱼。年6月1日,上海某公司授权龙岩某公司在素鲍鱼产品上使用“新富茂XINFUMAO”商标及包装设计专利,有效期为1年。
观察两家产品可以发现,龙岩某公司的“新富茂XINFUMAO”标识与南京某公司的“富茂FUMAO”商标均由椭圆形、中文文字及拼音组成;均呈上下结构,中文文字位于椭圆形上方,拼音位于椭圆形下方中部;两者的差异只是多了一个“新”字及拼音“XIN”。
看到有人使用和自己仅一字之差的商标
南京某公司不干了↓↓↓
“我们注册的商标还在有效期内,对方必须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南京某公司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龙岩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0万元,且未经其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并且“新富茂”与其知名商品名称“富茂”近似,使消费者产生混淆,龙岩某公司已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理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龙岩某公司则觉得自己很冤
明明是受委托生产
怎么就构成侵权了呢
“我们是受委托生产,认真审查了委托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并没有发现在先权利,进行产品加工的行为属于受托行为,依法不构成侵权……”龙岩某公司则提出异议,并认为他们受托生产的“素深海鲍鱼”属于商品分类表中的商品,而南京某公司的“富茂”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29类,所以南京某公司对于“素深海鲍鱼”产品不享有“富茂”商标专用权。
侵犯注册商标权应赔偿经济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南京某公司享有“富茂FUMAO”商标尚在注册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那么,龙岩某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南京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经办法官解释说,两家公司生产的素深海鲍鱼在产品的名称、食用方法、产品类别、销售渠道、消费群体均相同或类似,足以使相关公众根据一般认知能力认为两者同一种商品。龙岩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南京某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南京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但是,南京某公司提供的文件并不足以证据证明其生产的“富茂FUMAO”素深海鲍鱼属知名商品,故对南京某公司关于龙岩某公司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不予支持。遂做出判决:龙岩某公司应停止销售并销毁侵犯南京某公司“富茂FUMAO”注册商标的素深海鲍鱼,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驳回南京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咚咚咚~~~
学法时间到啦
案例看完
或许小伙伴们还有疑问
什么情况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呢??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因此,企业在注册和使用商标时要注意咯
别一不小心就侵权了!!!
(来源:龙岩长安网)
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