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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时任长安银行延安宝塔区支行行长的高某,滥用职权协助转移资金,致使万元贷款损失无法归还。今年3月1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延安市中院就此案的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某犯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判决书显示,另外两名被告分别为白某某和李某某,其中李某某系延安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正科级)。
贷款还不上,行长帮忙协调找人借钱
年3月白某某成立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并于年12月30日以该公司名义与一机械厂签订合作协议,全面负责机械厂的开发建设。
在此期间,白某某与延安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总经理李某某协商共同开发机械厂,由李某某所在的市政公司负责项目施工,并向白某某的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万元。
因市政公司无资金交纳,经公司会议决定以办公楼(国有资产,4层共计平方米)向高某所在的长安银行宝塔区支行申请抵押贷款万元,期限1年。在提供相关资料及办理手续后,年9月28日该笔万元贷款发放市政公司账户,半个月后转入双方设立的共管账户。
然而,在此后的一年中,白某某一直未启动开发项目,共管账户中除双方共同认可的开支外,有万元被白某某私自使用。
延安市政公司发现此情况后,多次催促白某某将私自用款项归还共管账户,对方却一直拖延不还。市政公司因担心贷款到期无法归还影响信誉,便于年7月会议研究决定抵押续贷万元用于还贷,继续由白某某负责办理贷款手续。
但是根据长安银行新规定,续贷需要把之前贷款全部归还后才可放贷。在高某多次催促还款后,白某某自筹万元,高某协调借款万元,于年9月23日先归还万元贷款。
同年9月26日,因白某某无法筹集剩余万元还贷,要求高某帮忙协调借款。据高某供述,按照银行的规定,贷款逾期影响单位业绩,同时上级行要进行问责。他当时担心市政公司借的贷款不能按期归还,就打算通过自己的关系借钱,用其他公司的账户走账。
最后,高某便给白某某提供信息向他人借款万元,协调借款万元并通过延安一家工贸公司转账给白某某,将剩余万元贷款归还。
为转移资金,多准备的空白合同派上用场
先前的万元贷款归还后,续贷的万元贷款也于年9月27日发放到市政公司账户。
同时就在当天下午,市政公司领导开会决定公司不再与白某某合作,并不将续贷款转给对方,随后高某、白某某、李某某三人去找市政公司书记高某甲做工作,因高某甲不同意转款而作罢。
就在市政公司续贷的万元贷款到账第二天上午,银行工作人员告知高某放贷利率不一致成一笔错账,按照财务规定要对这笔贷款进行冲正,冲正也就意味着这笔贷款作废,需及时将贷款归还至银行。
与此同时,此前经高某协调的另外几笔钱也要还。在白某某提出能否将贷款直接转入他名下公司时,高某表示只要市政公司法人李某某同意就行,后得到李某某同意。
在将贷款收回并再发放的过程中,高某供述称,原来和市政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的时候,多准备几份加盖了公章的空白合同,防止工作人员填写错误,所以这次委托支付经李某某同意后,他就安排人将市政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上填写了白某某的公司账户。
据李某某供述,在续贷的万元受托支付给白某某公司的手续办理过程中,当时他是默许同意,但单位上不同意给补盖这个公章,所以他就趁单位上人少的时候,向公司杨某某要了公章,自己在提款申请书上盖章。
之后,高某安排工作人员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将续贷款万元转入白某某的公司账户,白某某将该款全部用于归还所借款项。
“我用这笔钱偿还借款了,就是我为了偿还年的市政公司万元贷款,高某帮我筹借的那万元,”白某某供述。
被挪用的万元至今未归还。
3人被判刑,依法追缴万资金
年9月,时任长安银行延安分行纪检书记(副处级)的高某等三人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三人被依法逮捕。
延安市中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延安市政公司的企业法人,明知市政公司决定不再与白某某的公司合作共同开发工程项目,个人决定将公司续贷的万元打入白某某的公司,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作为长安银行宝塔区支行行长,明知市政公司决定不再与白某某的公司合作开发项目,续贷万元也不同意转给白某某公司使用,且与李某某、白某某继续找市政公司相关人员,要求将续贷的万元转入白某某的公司,对李某某滥用职权的犯罪后果起积极作用,应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年12月24日,延安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某犯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李某某犯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白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依法追缴白某某挪用的万元,归还延安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来源:延安二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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