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及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规定,现将具体工作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
(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户籍在西安市长安区或持有西安市长安区居住证的社会人员。
(二)驻区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
(三)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凡在我区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我区申请认定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可在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四)驻地现役人员。
(五)高新区、航天基地户籍或居住证在长安的社会人员。
上述人员应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驻区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户籍地或者学籍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一)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申请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三)取得二级乙等及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申请语文、对外汉语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者需取得二级甲等及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四)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印发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五)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按照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陕西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陕教〔〕61号)有关规定,体检结论为合格。
三、认定程序
认定工作按照“网上报名---集中体检---现场确认---结果公示”的程序进行。
(一)网上报名。年5月20日-6月21日(早8:30-晚5:00),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